近期,笔者在承办一起农业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发现保险公司在承保及理赔环节中存在诸多明显的疏漏,这些问题不仅暴露了当前农业保险制度的不足之处,还直接导致保险公司必须承担保险责任的严重后果。笔者认为以上种种,值得我们深入剖析与反思。
案件概述
原告张某为其种植的春小麦向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种植业保险》,保险金额为每亩 600 元。同年,原告种植的小麦收成不佳,原告诉称是其种植的小麦遭遇旱灾。原告依据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出具的旱灾导致小麦损失超90%的调查报告,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双方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损失率超过80%即视为全损并进行赔付”的条款,对其损失进行全额赔付。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旱灾的认定需市级以上农业技术部门和气象部门鉴定,而张某仅提供了县级部门的调查结果,无法证实涉案土地因旱灾受损。一审法院支持被告观点,驳回原告诉求。 但在二审过程中,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履行了核损义务,故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
此案例突显了保险公司在处理农业保险事故时存在的程序性和操作性问题。
案例剖析
(一)承保环节问题
免责条款阐释不充分:保险公司在为张某提供的保险单底部及投保告知书中以加黑字体标注“我已收到保险条款”的字样,但是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来证明其在张某投保时确实向其交付了完整的保险条款,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中的免责内容进行了详细、清晰的解释。
(二)理赔环节问题
1、查勘定损流程欠妥且不及时:保险公司在接到张某的报案后委托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调查,但其在并不认可该旱灾认定结果的情况下,并未委托市级以上部门再次鉴定;同时,未经张某同意,单方委托第三方遥感评估,且未将结果告知张某,流程不透明、不规范。此外,保险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定损工作,延误了理赔进程,导致张某的损失无法及时得到确定。
2、举证责任分配不公: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风险管理机构,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查勘定损方面拥有更高的专业能力,但其要求张某提供证据来证明损失的程度和原因,违反了举证责任分配的公平、合理原则。
规范化建议
(一)加强免责条款告知与说明
1、载体丰富化:除投保单、保险单外,保险公司还应通过宣传册、官方网站、APP 等多渠道公示免责条款,确保投保人能便捷获取信息。
2、方法多样化:保险公司应采用文字、字体、符号等多种标识方式,如特殊字体、加框、不同颜色等,让免责条款醒目易辨;同时,鼓励保险公司口头与书面提示相结合,但建议以书面形式为主,留存证据。
3、程度适配化:保险公司的提示应达到理性投保人能够注意到的程度,如保险公司要主动出示免责条款,提醒投保人关注,不能仅依赖投保人自行发现。
(二)农业保险事故定损
1、程序合规性: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完成定损;特殊情况下延长定损时间需向投保人充分解释。
2、责任认定明晰化:保险公司未按时定损、赔偿,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赔偿投保人额外损失;投保人也需及时报案、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否则可能影响理赔结果。
3、举证责任合理化:投保人需提供充分证据支持损失主张;保险公司则要证明已履行查勘定损责任,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张某提交的证据中记载“小麦受旱灾时间为拔节期”,但保险条款仅将小麦生长周期分为返青期、抽穗期、灌浆期和成熟期,未涵盖春小麦的“拔节期”。因冬小麦才存在返青,而原告种植的春小麦并没有返青期,虽本案法院最终按返青期赔付,但这也反映出保险条款与实际种植情况存在偏差,提示保险公司在制定条款时应更贴合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以减少纠纷,保障投保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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