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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随笔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随笔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是律师的一项重要业务。遵循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和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的法治思想,在党中央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环境下,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和有志于从事政府法治及行政法律方向业务和研究的律师们日益感到责任重大。政府法律顾问律师的工作是很复杂很细致的,对律师各方面要求很高,应当正确看待和面对。顾问律师们也是严格自律、自强,兢兢业业,不负使命,这是政府法律顾问律师的应有状态。为此,律师们必须具备较强的政治觉悟、较好的职业操守、较高的专业水平,正确认识自己所服务的对象是人民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要时刻给自己提出较高的标准,严格的要求,并始终保持。

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们应该都有一个体会,就是政府安排的事项都是涉及公共利益,与重大公共建设事项、国计民生和贯彻落实当前政策紧密相关的事项。这些事项,一般都是已经经过政府(党委)班子领导审议研究过或者是部门班子领导研究审议过的,送到律师们案前时,已经是相当的完整全面了。对于这样的材料,我们能做的就是一个合法性审查,出一个法律意见书,然后事毕。但每每处理这些事务,律师们心里总会感觉意犹未尽,虽然是按时完成了任务,但还是会觉得心中不安。因为,我们会纠结,政府订立合同前是如何与合作者协商的,对方各方面情况究竟怎么样,诚信度、履约能力、企业合规等方面都可靠吗,政府或者部门是否对合作伙伴进行了必要的了解,做了哪些尽调工作等等。这些问题会萦绕着我们,但大部分情况下,律师们只会在心里琢磨这些问题,而不会直接向机关领导们提出询问或者讨论。但是,我们的缺失感始终存在——政府及其部门与合作方的初始协商时我们缺失了,对对方的尽调我们缺失了,对项目的整体的认知我们缺失了。没有了这些基础性的认识,对作为专业人员的律师们来说,实在是心中没底(好在似乎没有发生过律师们的“缺失”或者工作不到位而发生错误被追责的案例),我们会觉得在项目策划、规划、实施过程中,律师显得可有可无的渺小,从而会产生一种失落感。当然,这并不是说政府机关、部门没有做这方面的工作,而是纯粹的律师责任心使然。

政府法律顾问开展政府业务,要以一个律师的视角和姿势审视政府所有的法律问题和各方面的咨询。为保证工作的及时性、有效性,收到良好效果,应当注意保持与主管本项目的核心领导无障碍沟通,紧密接触,充分精准了解政府策划、规划、计划实施项目的意图和所要达到的目的,这就需要律师在所有法律事务的前端进入角色。这是一种理想状态,但现实中可能实施起来不是很顺畅。然而,为了高质量履行职责,提供咨询,处理问题,必须保证事前,至少是事中无障碍沟通。方法可以是:

1. 向政府递送书面建议,提出开展法律顾问工作的操作方法,明确要求政府部门或者领导应事先告知当前交办工作内容;

2. 编制法律顾问工作方案(工作程序),明确律师介入工作的入口、路径和程序,尤其要突出对讨论、决策的事项应提前通知律师参加;

3. 积极参加政府相关事项的讨论,特别是在关键少数初始发起动议时,至少应该在项目(决策建议)基本确定后的第一阶段介入(涉及内部秘密事项除外);

4. 对于政府安排的事项先期进行团队内部讨论研究,制定初步咨询意见;

5. 与相关部门或者是负责项目的机构人员进行深度沟通,全面掌握政府计划开展和实施工作(项目)的宗旨和目的。

有时,政府安排咨询或其他任务、工作比较突然,律师们几乎没有时间准备,这是一个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临时上会,律师对所要讨论或者征求意见的问题事前并无了解,会影响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也可能影响律师的能力评价,这种现象需要通过与政府及其部门的深度沟通和交流来克服和改变。

一直以来,政府法律顾问们的工作很多都是围绕审查各种合同、协议、意向的合法性进行的,一些协议或合同的审查也是在准备签订的“一分钟”前安排下来,审完即毕,仅此而已,换句话说,律师的工作仅仅是表面上的。当然这些工作不是可有可无的,也是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不应该是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全部。如果法律顾问工作只停留在表面上,停留在写写改改上,或者占个位子坐坐会议上,这就与律师们自身职业素质要求和我们经常接受的培训教育提出的期望之间形成严重反差,也会基本流于形式。

有专家大咖讲课时教导我们说,在法庭上,要眼观六路,耳听八方,这个说法用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上也很贴切,甚至比在法庭上更接近于法律顾问工作的性质和要求。法律顾问律师也要以这样的状态对待政府交办的各类事项,前述的感慨就是有感于此。上文提到的前期介入,无障碍精准沟通都含有这个意思。顾问律师对政府交办的事务应当有一个整体的认知,对政府及其部门安排的工作项目,要尽可能了解政府方面的意图、宗旨和目的,还要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必要时还要开展尽调,虽然合作方信息可以通过信息平台了解到,但这只是外观上的粗略披露,在具体实务中,还需要我们对所承办事务有深刻细致的认识和理解,需要与合作方直接接触,掌握多层次多方位的信息。

欲善其事,先利其器,这是放诸各行各业皆准的从业通则。处理政府法律工作,除了掌握一般法律法规知识以外,还应当注重了解适用于政府行政行为的行政法规。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 第713号),还有很多诸如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土地权益、财政预算、政府采购、招投标以及反腐败等等专门法规、规章、政策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是一部专门规制政府决策行为的行政法规,是规范政府行为的一项开创性法律文件,填补了我国行政程序法的一项空白。《条例》规定的决策草案的形成过程应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程序、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为必经程序等,这些规定每一项都离不开法律顾问律师的积极参与和具体操作。

行政复议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性工作。由于该项工作专业性强,程序细致,复议决定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和影响力、执行力。政府机关受到自身管理职能属性和宏观调控性质的影响,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机构和人员往往比较缺乏,长期以来都十分依赖专业法律人员,尤其是律师的协助。在这方面,政府法律顾问律师应当担起责任,积极承担起复议案件从受理到结案乃至行政诉讼的各阶段工作任务。《行政复议法》正面临修改,其修改草案已于22年10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修改草案拟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明确对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扩大行政复议前置范围等,以强化行政复议吸纳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努力将行政复议打造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从源头上维护政府公信力,进一步体现以良法促善治的国家治理形式。这些修改在继续确认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人民政府对行政行为的自我纠错机制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政府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裁决权,加大了复议机关处理行政争议的责任。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将进一步彰显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的职能,同时也会增加政府机关处理行政复议申请案件的数量,也为政府律师增加了新的课题,需要律师们密切观察国家法制改革走向,与时俱进。

目前,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还处于比较简单或者是尚未全面展开到位的状态,离政府的实际需求和律师执业的素质要求还有差距,还需继续拓展,这些都需要我们行业内部推动外,还需要外向推动,即向服务对象推送法律顾问律师工作的全方位介绍。事实上,接受律师服务的政府及其部门未必全面了解律师在政府和机关事务中的作用,在官僚体制下形成的老套路依然残留,需要我们给予适当的引导。从服务角度来说,政府法律顾问业务有着很大的发展空间,有待于我们继续去发现、去挖掘、去拓展,而各级政府也十分需要专业的、勤业的、负责的和具备全方位服务能力的律师团队支持。

以上是本人的一点感触,可能有内容反映滞后,望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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