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社合规运营法律服务研究
国企合规系列专业文章第五十二篇
导读:本文阅读目录指引
一、供销社及其历史沿革
二、供销社的法律性质研究
三、供销社的功能定位及社会价值分析
四、供销社对乡村振兴的助力
五、元正盛业律师对供销社依法合规运营的建议
六、律师可以为供销社提供的法律服务
引言
对于90后、00后来说,关于供销社的最近一次的集体认知,应是电影《我和我的父辈》里徐峥主演的这个故事,正如剧照,供销社类似超市,提供着百货、食品、五金、农用物资等。旧认知中的供销社是计划经济的代名词,统购统销全国物资,使用各种粮票、肉票、布票等。
近期有报道称“重建供销社”,其实,供销社从未消失,且在惠农第一线默默“耕耘”,已经成长成了农业产品零售巨型龙头。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官网公布,2021年,供销社全系统实现销售总额6.26万亿元,同比增长18.9%。而同期阿里巴巴集团商品交易额为8.119万亿,两者处于同一量级,几乎等于中国石化+中国石油的收入总和,差不多是5个中国平安,或者6个工商银行、1.8个沃尔玛的体量;
成绩斐然的供销社,扛起了更重的社会责任。根据《中央编办关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调整等问题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7〕101号),供销总社坚持“三农”工作方针政策,坚守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一线,坚持供销合作社法治建设,坚固社有资产运营,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安全责任。笔者深深感受到国家对人民之关心,供销社责任之重大,将要面对问题之繁琐,作为律师,必将殚精竭虑,为供销社的合法合规运行、实现战略目标保驾护航。
笔者已经具有本地供销系统企业提供服务的经验,认识到供销社体量庞大,运营中涉及的层面巨多、涉猎范围很广、产业链条极长,业务涉及的地域极广甚至覆盖全中国每一个角落,交易环节远远多于一般企业流程。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办法》”)要求企业全面覆盖合规管理、将合规要求嵌入经营管理各领域各环节。结合《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保障社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对供销系统治理机制的要求,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本着助力供销社合规稳健发展的初衷,组建团队开始关注和研究供销社及合规管理事宜,撰写本文,同时希望对关注供销社发展的读者,能通过本文对供销社有正确认知和长期有益支持。
供销社及其历史沿革
合作社在我国已有近百年的历史。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党和国家领导人就多次论述过合作社的问题。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一直把发展合作社作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解决农民问题的重要方面,切实给予引导、支持和推动。借本文将供销社编年史介绍如下:
1922年,“安源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建立,这是最早的合作社。
1949年11月,成立了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主管全国合作事业。
1950年7月,成立了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供销、消费、信用、生产、渔业和手工业合作社。
1954年7月,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更名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供销合作社系统。
1982年,在机构改革中,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第三次与商业部合并,但保留了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牌子,设立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保留了省以下供销合作社的独立组织系统。
从1982年到1988年,先后进行了恢复“三性”(群众性、民主性、灵活性)、“五突破”(劳动制度、农民入股、经营范围、内部分配、价格管理)、“六个发展”(发展系列化服务、横向联合、农副产品加工、多种经营方式、农村商业网点、科技教育)三个阶段性改革。
1995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明确了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宗旨、地位和作用,并决定恢复成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1999年,《国务院关于解决供销合作社当前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正式出台,供销合作社的工作重点转向了扭亏增盈。
2009年11月,《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提出新形势下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目标和任务。
2011年,“2011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及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名单发布。中国供销集团以960多亿元的营业收入名列中国企业500强第83位,在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排名中名列第31位,这是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首次入选中国百强企业。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产品流通,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是对供销合作社的肯定,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和转型升级带来契机。
2014年,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列入中央改革办2014年工作要点,写入中央一号文件和《政府工作报告》。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深入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提升为农服务能力。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就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出全面部署,明确提出全面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积极作为。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继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制定供销合作社条例。
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聚焦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明确提出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
过去的供销社体系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对多数领域采取统购统销管理,但是改革开放四十余年来,供销社在经过一段时期的载浮载沉后也不断与时俱进,通过改革推进供销社体系的建设,加强国资在流通环节的控制力,以国资为主导、为基础的市场流通体系有助于稳定国内大循环和统一大市场的发展。
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第七届理事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披露,2022年将重点打造100个左右流通服务强县,建设乡镇综合超市1000家,改造农村综合服务社1万家;改造2000家薄弱基层社,打造1000家管理民主、制度健全、带动力强的基层社示范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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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社的法律性质研究
元正盛业律师作为长期对市场各类经济主体提供法律服务机构,有必要对供销社的法律属性、组织形态、资产权属进行法律分析,并以此助力关注和愿意投身供销社产业链发展的读者提供法律支持。
在长期的为农服务实践中,供销合作社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组织体系和服务体系,组织成分多元,资产构成多样,地位性质特殊,既体现党和政府政策导向,又承担政府委托的公益性服务;既有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特点,又履行管理社有企业的职责;既要办成以农民为基础的合作经济组织,又要开展市场化经营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是新形势下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官网公布,截至2020年底,全系统有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机关2789个、基层社37652个、全系统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机关人员编制4.9万个;全系统组织农民兴办的各类专业合作社192460个;全系统共有各类法人企业22739个,其中上市企业7家,进入“中国500”榜单企业3家,各级政府和省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412个、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3977个;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事业单位217个。
一、中国供销合作社是集体所有制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
根据2020年9月25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七次代表大会第五次修订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规定,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推动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供销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又不同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作为合作经济组织,属于《民法典》规定的特别法人。
二、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层级
中国供销合作社分为基层供销合作社,县级、市级、省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要充分发挥领导全国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作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三农”工作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服务全系统改革发展,代表中国合作社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事务。
联合社是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肩负着领导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重要职责。
省级和市地级联合社要加强本区域内供销合作社的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贯彻落实好上级社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
县级联合社要组织实施好基层社改造,强化市场运营,搞好直接面向农民的生产生活服务网点建设。
基层供销合作社是供销合作社在县以下直接面向农民的综合性经营服务组织,是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主要载体,要逐步办成规范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合作社。
三、社有企业的法律形态
企业的法律形态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企业组织形式,是企业在法律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企业类型的法律化。我国比较典型的企业形态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第十条规定,总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总社理事会是总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第三十五条规定,总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需要,设立企事业单位,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保持控股地位。总社理事会是出资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社有企业是供销合作社出资设立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其中一些地方2000年以前成立的传统老企业仍然注册为集体所有制,后期成立的社有企业虽然在注册形式上为有限责任公司,但其资产性质是集体所有。
对于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社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与社有企业的关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冲定》(中发〔1999〕5)文件的规定,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社集体财产(包括所属企事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拥有对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权,企业重大经营、投资活动的审批权,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权,享有财产受益权,但不干预企业的具体业务活动。
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拥有经营、用工、分配等自主权,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
对于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社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与社有企业的关系,执行《公司法》的规定。即,供销合作社是社有企业的出资人(股东)。依照《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供销合作社“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供销合作社作为股东以出资额(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社有企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社有资产类型和组成
社有资产归全体社员集体所有,社有资产所有权的代表是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社有资产由供销合作社理事会负责管理。
根据《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供销财字〔2020〕38号)第三条规定,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依法拥有或实际占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供销合作社本级社属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事业单位、农民合作社等组织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其他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资产和权益。
社有资产的性质是集体财产,来源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部分:
一是社员股金,社员以房屋、生产资料、商品、现金等形式入股,后逐步以原始股金形式体现,是供销合作社的最主要资产,但上世纪末本世纪初,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对原始社员股金进行了一次较彻底的清退,供销合作社资产中的私人资产几乎完全退出。
二是国家支持,计划经济时期,供销合作社在农资、棉花等商品经营上享受了国家的特殊政策,改革开放以来,各级政府给予了相关财政资金支持,形成了供销社的一部分资产。
三是经营积累,供销合作社从最初就实行公积金制度,建设许多区域性生产生活设施,开拓完善许多供销合作社行业,形成了巨量的社有资产。
四是改革红利,国家多次推动供销合作社改革,每次改革都帮助供销合作社解决了大量困难,减轻了供销合作社许多负担,使供销合作社的社有资产更加坚实。
五是债务减免,近二十年来,各地、各国有银行对供销合作社的历史债务进行了不同方式、不同程度的减免,也应该是社有资产的一种来源。
五、社员入社
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多种途径,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不断强化基层社与农民在组织上和经济上的联结。基层社要扩大服务领域,积极发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直接吸收农民和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入股,实施整体合作制改造。
六、“供销社”的商标权属研究
2006年5月,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正式发布启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2006年7月11日,标识在国家版权局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依法享有著作权保护。2007年5月23日,标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行了官方标志备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将标识或与标识近似的图形和文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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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社的职能定位及社会价值分析
早年的供销社统购统销,统计需求然后计划生产,在保证物资供应、平衡地区间物资流通、稳定物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起来、供需慢慢不平衡之后,计划经济固有的缺陷也暴露出来。后来,随着20世纪七八十年代改革开放放开市场经济,基层合作社越来越少,有的也逐渐转为了个体工商户进行发展。近几年,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供销社主力建设新农村网络工程,打造了农业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农业社会化服务五大体系化服务。
供销社就像一个“压舱石”和“稳定器”,在国家的大局中找定位,一方面是将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里,另一方面是保证所有物资百分百通达每个村。
关于供销社的功能定位,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对供销社性质的界定,明确了四层含义:供销社是一个经济组织;是一个合作制的经济组织;是一个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合作经济组织;是一个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合作经济组织。
北京工商大学商业经济研究所所长洪涛教授指出,全国供销社系统现有3.1万家,拥有网点近40万个,它与中国邮政、中国电信以及不同经济成份的网点,形成纵向的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等链式关系;同时也形成横向的多种类型的生态链关系。按照现有政策及布局,未来的供销社将会是一个“打通最后一公里”的“综合服务中心”,突出服务农村农民的属性,将政策、资金等下沉到基层社来支持发展,向构建综合性、规模化、现代化、可持续地为农服务体系转变,土地托管、统防统治、收储加工、配方施肥、电子商务、农村合作金融已成为基层社为农服务的主攻方向。
供销社对乡村振兴的助力
二十大对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部署,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就是乡村振兴,这是一场硬仗。乡村振兴包括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其中搞活乡村经济、振兴乡村产业是物质基础,其中供销社就是一个政策抓手。供销社一直都在服务三农,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供销社再次被委以重任,服务于乡村振兴,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
2020年1月17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第六届理事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指出,今后供销合作社将进一步聚焦“三农”主业,始终把为农服务摆在首位。这一职能上的转变,印证了供销社为乡村振兴服务的本质。
国家高度重视供销社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近两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明确指出供销合作社的重要地位。2013年中央一号文明确提出支持供销社开展农产品流通;2021年,中央一号文聚焦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明确提出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健全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综合平台。除此之外,供销合作总社、中央农办等四部门联合指导意见曾提出,到2023年6月底,初步构建起区域性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服务平台,为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
元正盛业律师关于供销社依法合规
运营的建议
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以“供销合作社”为关键词,通过Alpha案例库系统查询,大数据显示2001年至今发生的民事案件数量为10242件,最主要的案由是合同、准合同纠纷类,有6071件,占一半以上,其次是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类,物权纠纷类,侵权责任纠纷类等。
上述供销社已发生的案例大数据反映出供销社常见法律纠纷与产权关系、劳动用工管理关系、合同纠纷有关,且纠纷量很大,需要通过依法设立、合规管理防范相关风险,确保供销社能依法稳健发展。元正盛业对供销社如何依法合规运营提出如下建议:
一、呼吁国家立法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关注并加快供销社管理和运营法规的完善
元正盛业律师团队对国家现有与供销社运营、发展的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发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较少,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供销社管控和指导的法规尚不完善。又鉴于供销社既是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又是开展市场化经营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目标的社有企业,供销社独具中国特色的组织体系和服务体系,组织成分多元,资产构成多样,地位性质特殊等特点,其中很多问题亟待法律加以明确和规范,否则,在不断发展壮大过程中,极易爆发更多问题和法律纠纷,制约供销社的发展,影响供销社使命和社会职能的落实。
二、鉴于供销社的复杂性,各级供销社组织及其管理者更应高度重视供销社的合规管理工作
元正盛业律师认为,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前,供销社更应通过自身的严格合规管理、根据国家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规范,对已设立的各类供销社组织依法进行管理,尽快通过合规体系建设,弥补法规不完善的缺陷,通过体系化的合规管理防范供销社在设立、管理、业务开展中的各类风险,助力各级供销社健康发展。
三、各级供销社应高度重视劳动用工和人事关系的合规管理
目前,供销社体系的劳动用工和人事关系较为复杂,部分供销社是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属于参公事业编;部分供销社是企业法人,大部分人员非事业编,应属于无编制的劳动合同制员工;还有社团组织用工和基层合作社用工等等;正因为供销社的劳动人事关系比较复杂,且管理不规范,案例大数据库反映出供销社有大量的劳动人事纠纷。
防范和化解供销社劳动人事纠纷和风险的方案,一是供销社体系应建立一整套切实可行的劳动用工合规管理体系,将劳动用工制度化、明确化,以指导各级供销社的管理者、运营人员、人事管理工作人员在处理供销社的劳动用工和劳动人事关系时有据可依,有规可循。二是聘请专业的第三方(律师机构)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指导各级供销社依法规范用工。
四、各级供销社应高度重视供销社资产确权及资产合规管理工作
根据现有法律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的规定,供销总社的资产属于集体资产。另根据供销社鼓励社员入社、支持农民、农业发展的战略定位,政策允许供销社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多种途径,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不断强化基层社与农民在组织上和经济上的联结,必然会因不同的组织结构,导致相关供销社资产权属确认问题和纠纷隐患,如不提前规范,必将引发大量权属纠纷,且该权属纠纷较难处理,隐患非常大。
防范该类风险的方案,一是需要相关设立机构和决策者要有明确的风险意识和依法规范的能力;二是建议供销总社应建立统一的规范和制度,对新设立各级基层社,通过内部制度及合规管理防范相关风险;三是各级供销社要加强法律保护意识,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或律师团队提供法律支持。在依法组建各级供销机构时,从设立阶段对产权及法律关系进行书面确认,防范后期相关风险。
五、各级供销社应建立法务、风控、合规、内审一体化的风险防控体系,为供销社的依法稳健发展保驾护航
按照供销总社的战略定位和发展规划,基层社要扩大服务领域,积极发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直接吸收农民和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入股,实施整体合作制改造等规模化发展布局,且因供销社体系现有法规不够完善,产权关系复杂、人事和劳动用工关系复杂,经营管理风险很大,很有必要建立以合规为基础和主导的风险管理和控制体系,否则,发展越大,发展越快,风险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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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可以为供销社提供的法律服务研究
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长期为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和专业法律服务,研发了合规系列法律服务产品。在此基础上,律师团队有能力为供销社提供下列各项法律服务:
一、帮助各级供销社建立务实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
二、帮助供销社制定适合供销社管理和发展需要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三、为供销社提供全面的合规风险审查工作,律师团队将深入基层一线,掌握真实情况,结合大量法律实务经验对风险形成排查,并提供有效的风险化解方案。
四、通过对供销社体系化的合规培训、政策法规培训、风险管控培训及其他专项培训,有效防范供销社各类违规风险,持续提升依法供销社的合规管理水平。
五、对供销社关切的主要问题和经营管理痛点,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和专项解决方案,助力供销社依法高速稳健发展。
六、协助供销社建立详实的资产台账,做好资产保值增值的合规管理工作;
七、为供销社提供日常专业法律顾问服务工作;
八、为供销社清收债权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九、为供销社提供全套劳动用工及人事管理专项法律服务;
十、为供销社发展和重大经营决策提供尽职调查、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合规审查报告等专业专项法律服务;
十一、为供销社提供代理劳动仲裁、各类诉讼纠纷法律服务;
十二、对供销社发展有关的政策研究和运用提供法律意见;
十三、其他与供销社有关的法律服务;
以上是元正盛业合规律师团队针对各位读者近期关注的供销社热点问题进行的研究、解读、法律分析及律师实务建议,希望对供销社依法合规稳健发展,做优做强做大提供专业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