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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案例|三年辩护终得公安撤案,涉虚假诉讼罪蒙冤昭雪

2021年2月23日,本分经营布匹生意的王某被指涉嫌虚假诉讼罪被新疆某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我所李海军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成功申请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后案件改变管辖至新疆乌鲁木齐市某区公安分局(以下简称某区公安)侦办,后该案历经取保候审(一年)、监视居住(六个月)、解除强制措施后超过12个月仍未移送起诉,经多次沟通公安机关仍拒不撤案,律师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检察机关支持了律师的诉请,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某区公安遂作出撤案决定。案件历经三年有余,李海军、单庆凯律师从实体、程序两方面坚持无罪辩护,2024年4月3日,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决定书,王某负屈衔冤终昭雪,让我们一起回顾这起案件。

一、 守信履约,却被恶意拖欠货款

王某的父亲在乌鲁木齐市已经营了20余年布料店,积累了良好的口碑,王某接手布料店后一直诚信经营、良心做人,布料店在其手中不断发展壮大。2017年4月,王某与新疆A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总价款近400万元的布料《采购合同》,收到预付款后王某立即组织供货;同年5月中旬王某将布料准备完毕,并依照合同约定向A公司发出提货通知,告知A公司合同约定的全部布料已经到达乌鲁木齐市,要求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货款后提货,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于某在提货通知上签字并加盖A公司合同专用章。在王某正紧锣密鼓地准备开始履约事宜时,然而A公司的管理层发生变动,始料未及的是新上任的A公司领导层却既不支付货款,又不提货。

二、依法诉讼维权,却莫名被刑事拘留

面对A公司的违约,王某多次沟通无果后,遂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货款,后A公司以案涉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提起反诉。2017年12月底,乌鲁木齐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胜诉,A公司支付王某货款并驳回了A公司的反诉请求。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组织A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和王某到涉案货物存放仓库查验货物,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并质证,证明王某依约履行了合同;同时认定布料《采购合同》真实有效,遂于2018年6月裁定驳回A公司的上诉请求。A公司仍不服,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8年12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A公司申请理由不能成立,遂驳回A公司的再审申请。值得注意的是,在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中载明:A公司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申请法院依职权移送公安机关侦查,遭到二审法院驳回;在高法《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明确指出:不能证明案涉《采购合同》系A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于某与王某在恶意串通的情形下签订、案涉《采购合同》已经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

A公司在一审、二审、再审均败诉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合同,王某无奈只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迟迟无法执行完毕。2021年2月23日,王某在江苏老家准备过春节时,却被A公司所在地的某县公安机关民警在江苏戴上手铐,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强行带回某县看守所刑事拘留,这对于王某来说无疑是飞来横祸。

三、律师介入坚持三年无罪辩护,大匠运斤终得撤案决定

李海军律师在接受王某委托后,立即调取了王某与A公司经济纠纷的材料,通过深入的分析和细致的案件证据,制定了实体辩护和程序辩护并行的辩护思路:实体方面:王某与A公司之间是经济纠纷,其依法起诉的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律师团队向公安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论述王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合同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王某与A公司的三次民事诉讼均是根据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提起的,不存在涉嫌虚假诉讼罪的犯罪事实。

程序辩护方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申请取保候审。实践中公安在侦办刑事案件中绝大部分罪名的管辖适用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管辖,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或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即“沾边即管”的原则。然而虚假诉讼罪并不在此之列,相关司法解释已作出明确规定: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由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对虚假诉讼罪做出了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属专属管辖的特殊罪名,应该由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管辖即某区公安管辖。通过要求某县公安机关移交案件,同时申请当地检察院就立案管辖权问题予以监督,并同步以A公司涉嫌非法利用刑事手段对抗民事案件执行,王某没有犯罪事实,涉案罪名不成立为由申请取保候审。

经李海军律师的深入辩护,某县公安最终对王某取保候审并将案件移送某区公安侦办。后李海军、单庆凯律师持续跟进,申请某区公安撤案处理,但某区公安仍以涉案事实需进一步查证为由拖延。以此,律师以该案系“应撤案而不撤案” 久侦未结的案件为由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并由单庆凯律师在检察机关的公开听证会中向听证员讲解了案件的起因、经过、公安应当撤案的法律规定以及该案久侦未结对当事人王某工作生活所带来的恶劣后果,获得了听证员的一致认可,均表示支持检察院依法监督公安机关撤案;后检察机关通知某区公安机关撤案,最终某区公安以没有犯罪事实撤案。

四、本案启示 善于运用法律赋予的救济权利

本案王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到作出撤案决定历时三年有余,给王某带来了不可弥补的伤害。幸运的是在李海军、单庆凯律师的不断努力和检察机关依法监督下,王某的冤情终得洗刷。《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刑事案件的管辖、取证、适用强制措施的条件,同时也对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辩护工作在注重案件实体是否构成犯罪外,也要善于运用法律赋予的救济程序,通过维权有效推动案件进程。

有时候,正义会迟到,但迟早都会来临,辩护律师要善于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最大程度履行辩护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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