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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法律服务新路径,强化专业分工新模式

在当下法律服务市场导向要求律师应专业化的背景下,新疆元正盛业(伊宁)律师事务所为了进一步提升诉讼业务的专业化水平,于2022年成立了诉讼专业委员会,旨在创建诉讼业务交流平台,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诉讼服务机制,打造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顶尖诉讼服务团队。

自2022年新疆元正盛业(伊宁)律师事务所诉讼专业委员会成立以来,该专业委员会已办理诉讼案件五百余件,其范围涵盖的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合同纠纷、建工纠纷等各个领域,本期将以两件刑事案件为例,为各位读者进行分享:

案例一:销售伪劣商品罪

【案情简介】

2020—2021年期间,被告人刘某通过微信购买利群(新版)、南京(煊赫门)等品牌的假烟,并对外销售假冒伪劣香烟。2022年,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刘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明知是伪劣卷烟而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被告人刘某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

【争议焦点】

焦点一 如何认定销售假冒伪劣香烟的金额和非法获利金额。

关于焦点一,本案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于2020—2021年期间销售假冒伪劣香烟的销售金额和非法获利金额,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客体上来讲,被告人刘某所销售的假烟是非正规渠道来源的卷烟,对于卷烟是否掺杂、掺假,属于生产环节的问题,并非销售环节的问题,并非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构成的客体要件,而公诉机关也未能证实被告人已销售的卷烟属于假冒伪劣产品;从主观方面来看,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在销售时主观方面没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意思表示,且被告人的下游买家在购买卷烟时,被告人刘某均向买家表示过所售香烟不是从正规渠道获得,下游买家也知道购买的卷烟为“假烟”。关于该焦点,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焦点二 被告人刘某未销售的一千多条假冒伪劣香烟应当如何认定。

关于焦点二,本案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未销售的一千多条假冒伪劣香烟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关于本案判决结果,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对外销售伪劣香烟的金额和非法获利金额的犯罪事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予认定;对被告人刘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被扣押的伪劣香烟一千多条,总价值约十九万,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未销售的一千余条假冒伪劣香烟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并结合被告人存在立功等情形,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辩护经过】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诉讼专委会全程参与该案,并组织多次案件讨论会,就该案的辩护思路和方向进行研究。同时,诉讼专委相关成员就该案的同类型指导案例、公报案例,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进行检索,并形成检索报告,为辩护思路提供支撑,最终该案取得了公正判决。

案例二:盗窃罪

【案情简介】

2020年年中,被告人郑某受人委托清扫院落,口头约定以院中部分废弃物品充抵清扫劳务费用,因约定不明,导致其拉走部分废品的行为被认定涉嫌盗窃。2022年,检察机关以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郑某刑事责任。

【争议焦点】

焦点一 本案涉案物品价值是否认定过高

关于焦点一,辩护人认为本案中的案涉物品价值认定金额过高,价格认定结论书确定案涉物品总价值高达四万余元,但本案被告人郑某认为案涉物品为废品,主观认为这些物品最多值每公斤1.3元,辩护人认为应当根据犯罪构成中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对案涉物品进行称重按照每公斤1.3元计算其价值。

焦点二 本案被告人郑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关于焦点二,本案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趁天黑之际将部分废品私自运至住宅院内的行为构成秘密窃取,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从客观上来讲,被告人郑某在整理院落的过程中产生的废品和垃圾自然是一边平整一边向外拉运,并且将案涉物品拉走是经过委托人同意、管理院落的保安检查后通过电话与被害人沟通过才拉走的,不存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从主观方面来看,被告人郑某是受委托人的邀请才前往平整院落及处置废品,主观上认为除卖掉的废品外剩余的废品都是用来抵扣他们当天的院落平整费用、汽车加油费以及车辆租赁费,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郑某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在梳理证据阶段,本案辩护人发现被告人郑某第四次供述笔录中突然认罪与前几次供述有明显的冲突,侦查人员的讯问笔录可能存在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情形,遂将该次讯问的录音录像拷贝留作证据,发现该份证据确属可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

关于本案结果,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作出撤回起诉决定书,要求撤回对被告人郑某的起诉,最终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辩护经过】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诉讼专业委员会全程参与该案的办理,组织多起案件讨论会,就本案的关键点“该案本质上是否属于普通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和“该案被告人郑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讨论研究。经诉讼专业委员会反复推敲论证后,认为该案应属民事纠纷、应当无罪的结论,为本案的辩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最终人民法院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

 

结语

在法律市场不断变革的今天,探索新的法律服务路径,研究新的青年律师培养模式,是律师事务所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新疆元正盛业(伊宁)律师事务所成立的诉讼专业委员会,是根据伊犁州法律服务市场需求和结合所内情况,所确定的诉讼代理和人才培养新模式,该专委会通过实行重大疑难案件讨论、日常案件“老带新”、模拟法庭等方式,以实现提高诉讼案件法律服务质量和人才培养的双重目的,革新了过去“个人办个案”的传统办案模式。